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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,质权自( )起成立。
A:质押合同订立
B:交付股票
C: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
D:公司同意之日
《物权法》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:“以基金份额、股权出质的,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。以基金份额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,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;以其他股权出质的,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