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(选择题)
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,并约定货到付款。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,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。关于甲公司的行为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( 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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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
A.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,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,属于违约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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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
B.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,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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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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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
D.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,买卖合同自行解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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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案
B
答案正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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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
网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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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点
法律常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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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析
A项,《合同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: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(一)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(二)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;(三)丧失商业信誉;(四)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”在本案例中,甲公司为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乙公司账户因民事纠纷被冻结后,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,因此中止履行义务不属于违约行为。选项表述错误,排除。 B项,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:“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,应当恢复履行。中止履行后,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,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。”因此在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,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。选项表述正确,当选。 C项,合同规定,甲乙两公司约定货到付款,因此,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后交货。选项表述错误,排除。 D项,由B项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九条可知:只有在合同中止后,乙公司若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,甲公司才能自行解除合同。选项表述错误,排除。 故本题答案为B选项。